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58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國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應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2.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或第一上櫃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除依主管機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有關應行記載事項規定及本準則之規定外,應準用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編製。
  3. 前二項發行人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4.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櫃或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編製。另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請初次上櫃者,應將推薦證券商所委請產業專家出具之諮詢意見書併同推薦證券商之評估總結意見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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