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58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1號函) |
所有條文
- 本國發行人以資訊軟體公司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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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應增列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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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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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現任董事、技術股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人員與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股權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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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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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及產銷概況部分,應增列與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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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五年及未來三年計劃之研究項目與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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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狀況)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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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究開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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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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