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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國發行人以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身分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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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該公司所取得特許權合約之存續期間,及「本公司係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屬於並未被要求上櫃條件中之獲利能力標準者,請投資人特別注意」及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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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應增列主要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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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組織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之規定),應增列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之資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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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及股份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發起人、主要股東、經理人及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股權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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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記載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列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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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授與特許權之過程及與計劃相關之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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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劃相關重要合約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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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股東及經營者簡介及分工暨其具備完成特許合約所需之技術能力、財力及其他必要之能力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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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興建計畫及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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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興建期財務計畫,應包括現金流量預測、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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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興建期風險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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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運計畫及相關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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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運期財務計畫,應包括營運期間首五年度營收、營運成本及獲利之預測及預估財務報告、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計畫。但發行人申請上櫃時,已開始營運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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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足以影響個案工程完工、營運之特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