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58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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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擁有礦業法之礦業權,且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須撰擬國別報告者,就特別記載事項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應增加揭露其企業集團最近一次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之國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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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國別報告應包括之成員及內容,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