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58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櫃買中心規章、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等字句。
    2. 二、應於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相關費用,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1. (一)承銷費用,敘明輔導費用、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2. (二)上櫃審查費。
      3. (三)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及印刷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3. 三、檢附之財務報告為最近二年度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四、應於公開說明書封裏後之首頁,使用顯著之字體及淺顯易懂之文句,敘明發行人之產業、營運及其他重要風險,以及詳細風險說明之頁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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