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226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3550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就申請股票上市案辦理意見之徵詢,應檢附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審查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二)、該受輔導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證券承銷商所出具評估報告暨其他相關資料,函請下列相關單位依其業務職掌於十五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未於期限內回覆本公司者,視同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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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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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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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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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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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