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普通公司債之承銷價格應為一律,惟如採全數確定包銷,且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承銷商於普通公司債承銷期間,得就其包銷之債券依市場利率波動隨時調價而免受單一承銷價之限制。
  2.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於發行計劃中載明之票面利率得暫訂為一特定之利率區間,惟該利率區間應符合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承銷商應於報備承銷契約時並向金管會或其委託之機構報備最終票面利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