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得以發行總額上限方式發行,除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者外應以一次發行為限,並應於發行計畫中載明,如未足額發行,導致募集資金不足時之處理。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實際發行條件並洽承銷商就其適法性表示意見。
  2.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實際發行條件確認後,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更新後籌資計劃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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