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除下列情形外,應視為同一券種:
    1. 一、保證機構或資產擔保品不同者。
    2. 二、發行年期不同者。
    3. 三、計息方式不同者。所稱計息方式不同,係指以固定利率計息或浮動利率計息而區分為不同者;或雖同為浮動利率計息,惟其結構方式不同或採取之指標利率分屬不同市場,而可明確區分者。
    4. 四、其他發行條件或特別條款之設計顯有不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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