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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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交換公司債,如於決定交換價格基準日前交換標的公司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交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交換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交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