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國內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中如訂有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得強制認購或收回附認股權公司債條款者,應限於有左列情況者方得適用:
    1. 一、本次附認股權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
    2. 二、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普通股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認股價格達百分之三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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