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如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承銷,應以每張債券價格、票面利率、轉換溢價率、或賣回收益率等可明確決定債券價格者擇一為圈購之項目,惟同次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其圈購項目應歸一律,且應於詢價公告中訂明。
  2. 前項轉換公司債承銷案件如係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承銷,則僅限以每張債券價格作為競價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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