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特別股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發行公司應依下列第一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依下列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每單位認股權可認購之股數(以下簡稱認股比例),另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1.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2. 股票面額變更時:
    1. 一、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3.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特別股後,發行公司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應依下列第一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依下列第二款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
    1.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之轉換或認股價格×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有價證券或認股權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
    2.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4.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國內附認股權特別股後,發行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1.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5. 現金減資時:
    1.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6. 股票面額變更時:
    1. 一、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 二、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7. 第一項及第二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8. 第一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後變更新股發行價格,應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與每股時價(以董事會決議之更新後新股發行價格訂定基準日作為更新後每股時價訂定基準日)重新按照前開公式調整之。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認股價格者,則應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重新公告調整之。
  9. 計算第一項調整後認股價格時,該項第一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發行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0. 第二項認股價格之調整,發行公司再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藏股支應,則第一款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有價證券可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11.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相關調整公式,所訂調整公式若與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式不同者,應說明訂定理由、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2. 發行公司如訂有於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調整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價格與認股比例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敘明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第一項公式中「每股繳款額」之計算基準日及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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