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具得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之特別股後,於特別股存續期間,遇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交換比例,並洽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交換比例=調整前每股特別股可交換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具得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之特別股後,於特別股存續期間,遇交換標的公司變更股票面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交換比例,並洽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於新股換發準基日調整之: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交換比例=調整前每股特別股可交換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具得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之特別股後,於特別股存續期間,遇發行特別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交換比例,並洽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交換比例=調整前每股特別股可交換股數(減資前已發行特別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特別股股數)。
  4.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具得交換標的公司普通股之特別股後,於特別股存續期間,遇發行公司變更股票面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交換比例,並洽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於新股換發準基日調整之: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交換比例=調整前每股特別股可交換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該特別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該特別股股數)。
  5. 發行公司如訂有於發行公司或交換標的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合併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調整交換比例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交換辦法中敘明,因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致股份發生變動時換股比例之計算基準日及計算依據。
  6.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交換辦法中敘明換股比例相關調整公式,所訂調整公式若與前述公式不同或另訂因應措施者,應說明訂定理由、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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