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採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其發行價格之訂定,於向金管會申報案件及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皆不得低於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七成。
  2. 承銷商輔導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採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其發行價格除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外,應參考向本公會報備承銷契約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均價,並應提出合理說明。
  3.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向金管會申報案件時,應載明暫定發行價格及因市場變動實際發行價格須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並敘明募集資金不足時之處理或募集資金增加時之資金用途及預計效益,承銷商並應就其適法性及合理性評估。
  4. 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實際發行價格確認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公告實際發行計畫,並更新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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