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應於申報案件時出具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之子公司不得參與新股認購之承諾書,如屬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並應承諾不得參與首次發行及各次追補發行之新股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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