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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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募資案件時,應出具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是否應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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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應取得發行公司之說明意見,且發行公司應出具說明內容無虛偽、隱匿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