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募資案件時,應於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
  2. 承銷商輔導有重要子公司位於中國大陸之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應輔導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出具承諾書,承諾應將在臺所募資金存放於台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劃支用。承銷商並應將前揭資金控管情形納入每季之募資計畫執行情形併予評估。
  3. 承銷商依前項輔導外國發行人申報在臺募集與發行公司債案件,擔保銀行及受託銀行限於在我國設有營業據點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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