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集人民幣計價海外公司債時,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出具承諾書及到期償債資金來源之計畫,承諾海外募得人民幣資金係供海外營運實體使用,不以任何方式匯回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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