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申報案件時出具承諾書,承諾自申報日起至該有價證券掛牌後三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
  2.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前項承諾書應承諾自申報日起至股票掛牌後一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
  3. 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第一項承諾書應承諾首次發行自申報日起及各次追補發行自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至股票掛牌後一個月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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