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
所有條文
-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具有股權轉換(認購、交換)性質之各種有價證券,應注意發行與轉換(認購、交換)辦法中應訂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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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券到期還本付息之款項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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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條件中包含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者,應訂明行使賣回權之款項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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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條件中包含發行公司之收回權者,應訂明行使收回權利之款項或有價證券交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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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條件中包含交換權者,應訂明投資人行使交換權之有價證券交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