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報發行具股權轉換(交換、認購)性質之各種有價證券,應就發行年期、發行價格、贖回時點、轉換溢價率、收益率、賣回時點、擔保狀況、分券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其發行條件訂定之合理性。
  2. 對於發行條件顯不相當者,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於重新合理訂定發行條件後,再行送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