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所有條文

  1.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認購)權之各種有價證券,以新發行之股份履行轉換義務或履約者,承銷商應加強輔導發行公司採取股票無實體發行之制度,惟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2. 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交付,除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另有規定外,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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