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8550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除第27條自113年5月1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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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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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且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