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209028202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件1至附件5,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67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受託人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時,應核驗其身分證件正本;若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核驗下列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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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年人:本人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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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本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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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監護宣告人如係員工之配偶,且員工為監護人者: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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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華僑:本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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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人:本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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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陸人士:本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