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209028202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件1至附件5,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67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概括授權受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受託人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及其委託事實。特定授權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之。
  2. 除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委託或縮短委託期間並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議及任一方之主張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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