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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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考核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作業執行狀況發現缺失時,除得依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相關罰則規定處理外,並得視每季彙總考核結果,處記缺點及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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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推薦證券商就缺失事項限期改善並製作改善結果報告,由業務部門主管、稽核部門主管及推薦證券商之負責人簽章,函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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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時本中心得派員實地輔導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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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對推薦證券商處記缺點之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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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次數合計達十次以上,且達其當季成交筆數之百分零點二者,處記缺點一點;每逾零點二個百分點再增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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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八款者,每達兩次處記缺點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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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處置措施所規定之義務者,處記缺點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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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期間內經本中心依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相關罰則規定,發函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予以警告者,處記缺點一至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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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經依前項規定處記缺點,無正當理由當季累計達五點以上者,本中心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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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記缺點達五點者,處以違約金新台幣五萬元;逾五點者,每增加一點,再加處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累計違約金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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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記缺點逾二十點者,停止其對全部或部分興櫃股票辦理議價買賣業務之資格一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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