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辦理議價買賣業務考核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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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辦理興櫃股票議價買賣業務,應依本中心相關規章、公告、通函及推薦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向本中心申報之議價買賣內部作業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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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對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作業執行狀況之考核範圍,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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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及於交易時間內連續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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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價數量、報價價差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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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具有合理價差之委託單,是否依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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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興櫃股票專戶內登帳餘額不足最低報價數量時,是否於規定時間內改善並履行報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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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作業辦法之記載內容及其修正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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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價決定及報價調整是否依其內部作業辦法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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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系統外議價交易之成交價格與其於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報價之價格差距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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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系統外議價交易方式是否依其內部辦法辦理並留存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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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推薦之興櫃股票是否未經本中心採取通知、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或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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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薦證券商之報價深度、報價價差(流動性指標)及報價之穩定性(穩定性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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