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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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或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除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外,申報價格與控管基準價之差距不得逾控管基準價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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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控管基準價為買賣申報時,各股票全體推薦證券商間最高買進報價及最低賣出報價之均價,但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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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有最高買進報價,為最高買進報價及當日最近一次最低賣出報價之均價;當日無最近一次最低賣出報價,為最高買進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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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有最低賣出報價,為最低賣出報價及當日最近一次最高買進報價之均價;當日無最近一次最高買進報價,為最低賣出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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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賣均無報價,為當日最近一次控管基準價;當日無最近一次控管基準價,為前一營業日最後一次控管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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