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其推薦之興櫃股票經本中心核准登錄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應將其持有被推薦興櫃股票之數量、比率、認購日期及價格與計算之依據,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前開認購資訊將併同公司概況資料揭示於本中心網站。但於各該興櫃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後始加入推薦者,應於其向本中心申請為該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時申報之。
    2. 二、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為一定數量以上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五。
    3. 三、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應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負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逾賣出報價之百分之五。
    4. 四、對客戶或其他證券商之詢價應立即回覆。
    5. 五、對於自己推薦之興櫃股票所為之報價,於委託申報價格到價時有應買應賣之義務。但數量為一千股或其整倍數之委託申報,限以一千股或其整倍數成交。
    6. 六、對於未到價之委託申報,應於雙邊報價均有效存在時始得點選成交,但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且應以所點選一方之委託申報價格,視為變更後之報價價格。
    7. 七、對於自己推薦之興櫃股票,就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有應買應賣之義務。
    8. 八、應本於專業判斷確實履行報價義務,不得申報偏離合理價格之報價,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
  2. 推薦證券商持有所推薦之證券商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被推薦之證券商已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或五十萬股(以孰低者為準)。
  3.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1. 一、申報價格未滿二十元者為五千股。
    2. 二、申報價格二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者為三千股。
    3. 三、申報價格一百元以上者為二千股。
  4.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連續報價,係指推薦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應持續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前項規定數量以上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以供應買應賣,如前次報價經取消或其數量經點選成交後已不足一千股者,推薦證券商應於三分鐘內重新將報價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5.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委託申報價格到價時應買應賣義務,係指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於相對應之買方(或賣方)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委託申報價格達推薦證券商所報賣出(或買進)價格以上(或以下)時,負有成交之義務。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將予輔助自動點選成交。到價之推薦證券商有二家以上時,依推薦證券商報價之價格優先,價格相同時依時間優先之原則輔助自動點選成交。
  6. 推薦證券商依第一項第六款點選未到價之委託申報者,對於點選當時之委託賣出(或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或高於)其所點選之賣出(或買進)價格者,應全數予以成交,不得有穿價成交情事。所點選之委託賣出(或買進)價格不得高於(低於)其賣出(買進)報價,且應以所點選之委託申報價格,視為變更後之報價價格。點選成交之數量未達第三項規定之數量者,本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將揭示餘量;該變更後報價之相對應買進或賣出報價,則維持原價格及數量繼續揭示。
  7.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買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應買應賣義務,係指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於相對應之買方及賣方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委託申報價格差距達推薦證券商之興櫃股票議價買賣內部作業辦法所訂之價差比率者,在其買進與賣出委託可對應成交之數量範圍內,應進行點選成交。
  8. 推薦證券商持有之興櫃股票數量不足最低報價數量者,得不負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報賣出報價之義務。但應於一個營業日內改善,並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9. 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不得於發行公司登錄興櫃後短時間內將所認購之股份大量賣出,亦不得有非為造市目的大量賣出所持有興櫃股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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