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興櫃股票之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證券經紀商應代予完成給付結算,如經推薦證券商同意,亦得取消該筆違約之交易。
  2. 前項情形,證券經紀商並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同時副知該違約客戶後,由證券經紀商向客戶追償。
  3.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之客戶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即取消該筆違約之交易,推薦證券商並應立即通知本中心,同時副知違約客戶後,逕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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