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議價買賣興櫃股票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依成交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回報之確定成交資料,與成交之他方證券商完成給付結算。但推薦證券商及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以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為給付結算期之買賣,得以買進及賣出相抵後之數額,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2. 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者,應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章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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