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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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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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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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中心依第七條第四項要點規定考核並採取輔導措施後仍未補正或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