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366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346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以第二點方式確認身分者,日後需放寬保證金使用額度限制,經下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者,不受第三點之限制,惟期貨商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且同一委託人於同一期貨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戶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須逐戶辦理確認。
    1. 1.採臨櫃辦理者。
    2. 2.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3. 3.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
    4. 4.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不含以網路方式所開立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
    5. 5.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FIDO)方式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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