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0707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借款人放款,應依其提供之擔保品,以申請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乘以規定比率,計算放款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予以放款。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以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項第二款,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本公司並得依擔保品市場狀況及借款人信用風險調降放款比率。
  2. 借款人以中央政府債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本票及息票之到期日,自申請放款當日起,不得低於一年。
  3. 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得於融通期限內更換之,其申請方式由雙方約定。
  4. 借款人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若有部分清償時,本公司得依比例退還借款人原提出擔保及抵繳之有價證券,但未滿一交易單位或有第十四條第三項情事者,不得退還。惟借款人得與本公司約定,借款人償還款項後,本公司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借款人得就未退還之擔保品依第一項規定再向本公司申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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