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後,於每日營業終了時,依下列程序辦理核帳及日結作業:
    1. 一、參加人操作「設質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364)及「單式存摺使用記錄查詢」交易(交易代號433),分別列印「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彙計表」、「單式存摺簽發記錄表」及「單式存摺註銷記錄表」,憑以與當日質權異動、單式存摺簽(補)發、註銷、掛失、作廢等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另參加人當日申請辦理實行質權作業,應彙整相關申請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彙計表」,於交易當日送交本公司備查;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參加人,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相關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但參加人為中央銀行者,不在此限。
    2. 二、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7),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金融機構向其設質之資料。
    3. 三、本公司於交易之次一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分別通知出質人、質權人及受託人之參加人。
    4. 四、參加人於接獲本公司送交之「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時,應與申請書核對,經覆核無誤後,按設質交付編號之順序妥為保管,以作為日後辦理質權解除、實行質權等其他相關作業之依據及核帳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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