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經完成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或還本付息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以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為設質標的者:本公司依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送交發行人或本息兌領機構,由該等機構將本息撥入出質人或質權人之款項劃撥帳戶。設質標的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公債者,本公司另編製分割債券利息所得稅款扣(免)繳清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
    2. 二、以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者:本公司除依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條規定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外,另編製「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設定設質交付名冊」,載明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孳息歸屬及款項劃撥帳號等資料,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憑以辦理孳息發放作業。
    3. 三、金融機構以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向中央銀行融通辦理質權設定者:
      1. (一)本公司依第一款規定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時,名冊上不記載出質人及質權人款項劃撥帳號,惟屬公務保證兼日間透支融通者,另於名冊註記公務保證狀態。
      2. (二)本息兌領機構依本公司送交之名冊,將應付款項予以留存,俟金融機構或中央銀行檢具他方之同意證明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有效文件,始辦理款項撥付。
    4. 四、質物為質權餘額交付信託轉帳之有價證券者:
      1. (一)本公司於證券或債券所有人名冊之信託財產專戶為設質註記,於「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設定設質交付名冊」載明信託財產專戶帳號並為信託註記。
      2. (二)質權餘額交付信託期間,孳息分配以信託契約為準,信託關係消滅後,孳息領取依原質權設定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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