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質權人為客戶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命令時,應操作「法院扣押資料建置」交易(交易代號150),將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轉帳或解交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時,應操作「法院扣押資料異動」交易(交易代號151,異動別2扣押轉帳)及「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彙整該命令正本及其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將待拍賣之質物交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物為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者,應另檢具法院拍賣筆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二款之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6. 六、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者,於完成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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