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質權人申請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解除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單式存摺(質權人為參加人且未簽發單式存摺者,免提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申請解除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轉帳:
      1. (一)出質人為參加人:本公司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
      2. (二)出質人為客戶:本公司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解除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為參加人者,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2. 中央銀行申請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中央銀行經審核出質人質權解除之通知資料無誤後,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無誤後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質物為公務保證標的者,本公司於中央銀行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取消公務保證註記,另於中央銀行公務保證專戶及金融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取消設質註記。
    3. 三、出質人之參加人及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6),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質權解除交付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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