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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申請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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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解除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及單式存摺(質權人為參加人且未簽發單式存摺者,免提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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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申請解除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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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依下列方式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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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人為參加人:本公司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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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質人為客戶:本公司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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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解除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為參加人者,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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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申請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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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銀行經審核出質人質權解除之通知資料無誤後,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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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核無誤後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質物為公務保證標的者,本公司於中央銀行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取消公務保證註記,另於中央銀行公務保證專戶及金融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取消設質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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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質人之參加人及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6),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質權解除交付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