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出質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填具「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申請辦理,出質人為客戶者,須提示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出質人屬參加人者,逕向本公司申請辦理。
    2. 二、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設定」交易(交易代號310),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依下列方式轉帳:
      1. (一)出質人為參加人:本公司由出質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2. (二)出質人為客戶:本公司由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質權設定轉帳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為參加人者,得免簽發單式存摺。
  2. 金融機構以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向中央銀行融通申請辦理質權設定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填具「中央銀行融通設質交付帳簿劃撥申請書」,並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2. 二、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交付」交易(交易代號K85),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通知中央銀行,經其確認後由本公司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質物為公務保證標的者,本公司於中央銀行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為公務保證註記,另於中央銀行公務保證專戶及金融機構保管劃撥帳戶為設質註記。
    4. 四、出質人之參加人及中央銀行得操作「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86),列印「中央銀行融通設質異動資料查詢單」核對質權設定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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