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質權人為客戶且為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以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櫃)有價證券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1. (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
      2. (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
      3. (三)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
      4. (四)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質物為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須檢附發行人確認之證明文件。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拍賣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者,於完成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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