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質權人為客戶以領回設質債券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檢具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1. (一)郵局存證信函。
      2. (二)法院認證函。
      3. (三)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領回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扣除申請領回之債券餘額,將質物交付質權人之參加人,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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