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質權人為客戶申請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以自行拍賣質物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及賣出委託書,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及檢具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賣出委託:
      1. (一)郵局存證信函。
      2. (二)法院認證函。
      3. (三)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即可接受質權人委託,並俟成交後編製賣出證明併同前述拍賣文件交付質權人,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實行質權轉帳。
    3. 三、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自行拍賣相關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5),將賣出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4. 四、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6. 六、自行拍賣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股票,且股票所得申報單位為證券商者,發行人須填具緩課股票明細資料並簽蓋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交由本公司傳真至質權人委託賣出之往來證券商,俾證券商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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