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
所有條文
- 質權人或受託人因遺失、毀損單式存摺或單式存摺記載事項變更,向其參加人申請掛失或作廢並補(換)發單式存摺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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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人或受託人填具「掛失解除/補發存摺/磁條重建/單式存摺掛失、作廢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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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人或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單式存摺掛失/作廢」交易(交易代號447)將有關之資料通知本公司後,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補發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或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