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出質人及質權人變更設質有價證券孳息領取約定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變更指定年度孳息領取人:
      1. (一)質權人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1),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目通知經審核無誤後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設質有價證券孳息領取暨減資/併購/收回之款項變更一覽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本息兌領機構。
    2. 二、變更孳息領取約定:
      1. (一)設質雙方填具「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設質有價證券相關作業異動通知」交易(交易代號A45,異動類別選項3或4),將申請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目通知經比對無誤後,即辦理孳息歸屬約定之變更,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明細表」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參加人,另編製「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通知書(代證券所有人名冊)」於交易次一營業日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或本息兌領機構。
      4. (四)設質雙方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後始辦理本項作業,如就該次發放之孳息同時變更由出質人領取者,需先依前款規定辦理後,再辦理本款作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