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託人為客戶申請將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質權餘額辦理質權解除之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受託人填具「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轉帳申請書」,簽蓋受託人及質權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設質信託之單式存摺及原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之轉帳申請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受託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申請設質解除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將受託人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餘額取消設質註記,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受託人辦理部份質物之質權解除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作業後,受託人之參加人應就未解質之信託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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