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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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權餘額交付信託時,委託人限為出質人,受託人限為質權人,且受託人應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完成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開戶及信託關係人資料建檔後,始得向其參加人或本公司辦理質權餘額交付信託轉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