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1713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出質人或質權人申請質權餘額轉帳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出質人申請質權餘額轉帳:
      1. (一)出質人申請變更帳號
        1. 1.出質人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質權餘額轉帳申請書」,簽蓋留存於原參加人及指定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向原參加人申請辦理。
        2. 2.出質人之原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質權餘額轉帳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3.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出質人因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申請將質物移轉予存續、新設或受讓公司
        1. 1.出質人應填具「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出質移轉帳簿劃撥申請書」,簽蓋該出質人、變更後出質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及質權人原設質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原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原參加人申請辦理:
          1. (1)公司合併者,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2. (2)公司分割者,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分割計畫書、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
          3. (3)公司營業讓與者,檢具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資產負債表或其他可資證明移轉明細之相關文件;質物為上市有價證券且超過一成交單位者,應另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2. 2.出質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質權解除/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320),將質權餘額轉帳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3.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質權人申請質權餘額轉帳:
      1. (一)質權人依前款第一目之1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向其原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質權人之原參加人依前款第一目之2之規定操作交易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經本公司完成前目轉帳作業後,質權人指定之參加人應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質權餘額轉帳時,經本公司完成本款第三目之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原參加人應就未轉帳之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2. 質權人向發行人申請將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下「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之股票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時,質權人之參加人應於接獲本公司完成轉帳通知後,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3. 第一項規定,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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