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407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112年12月2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904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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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當日標的證券開盤參考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至滿足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價格之上下百分之十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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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履約價格間距,依下列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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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約價格未滿十元: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零點二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零點四元,最低履約價格為新台幣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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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價格十元以上,未滿二十五元: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零點五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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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約價格二十五元以上,未滿五十元: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一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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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約價格五十元以上,未滿一百元: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二點五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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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約價格一百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元: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五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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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約價格二百五十元以上,未滿一千元: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十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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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約價格一千元以上:近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五十元,季月契約間距為新台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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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季月契約成為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履約價格間距,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價格之上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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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推出不同履約價格契約外,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推出其他履約價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