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365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47856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經本中心依本處理辦法處置者,得自本中心處置函發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申復請求、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但本中心對其處置之執行,不因其提出申復而停止。
  2. 證券商提起申復後,不得再對同一處置提起申復,其撤回申復者,亦同。
  3. 證券商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復或重複提起申復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4. 申復案件經受理後,本中心應就其申復理由及檢附事證進行審查,由原處置層級之上一層級主管核定或召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審議,並將申復決定函復證券商及副知主管機關,但原處置係屬處記缺點者,本中心應另副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 證券商對本中心之申復決定,不得再行提出申復。
回上方